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竣工结算”),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甲方为长江职业学院,乙方为工程承包单位。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结算资料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未验收或验收质量不合格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审计的各方,应共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文件,做到依法办事、循规操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工程合同、合同相关协议书办理。
第七条 所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实行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竣工结算由乙方向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再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的经办人员必须亲自先行审查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第八条 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如下文件:
a) 结算书;
b) 工程量计算书及计算式电子文件;
c) 材料价差调差资料(如有)
d) 施工合同;
e) 竣工图;
f) 竣工资料;
g) 图纸会审资料;
h) 设计变更;
i) 工程洽商记录;
j)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
k) 会议纪要;
l) 现场签证;
m) 设备及材料价格认质认价签证资料(如有);
n) 招标文件;
o)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p) 其他结算资料;
q) 移交资料签收表。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资料要求
第九条 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竣工图部分,要求包括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部门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固定合同价和变更合同价,变更合同价部分按资料和计算书顺序逐项以“宗”计算;第二部分由现场签证和其他有关费用组成,现场签证子目应按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排序,对项目内容一样但签证单号不一样的要求合并在一起计价。上述第一、第二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档。
第十条 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汇总表中排列序号、工程结算书排列序号及详细工程量计算式排列序号三者顺序应一致。详细工程量计算式上应注明图号、轴线位置(土建、市政专业适用);工程量计算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小计和合计;小计和合计应注明它们的范围,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起计算。现场签证应注明签证单号,对项目内容一样、但签证单号不一样的要求合并在一起计算,但必须反映出合并后的总数由哪些签证单的哪几笔组成。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档。
第十一条 材料价差调差资料:包括材料调差的种类、材料消耗量、材料投标价格、材料施工期间价格等相关内容,材料调差方式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包括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承发施工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等,要求将上述文件列出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审核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具体要求:将变更或洽商内容简明扼要的标注在竣工图相应位置上。必须注明标注的内容引自的具体位置中,即由哪一本资料的哪一页哪一条而来)。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结算审核时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竣工资料:这里所指的竣工资料是指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验收时所需的所有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如使用材料的品牌等)与需审核工程的实际内容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第十五条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图纸会审记录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图纸会审记录需有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设计变更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总价在不同时间的设计变更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公司和甲方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纪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正文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工程洽商记录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只要求将涉及工程的内容标注在竣工图上,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将涉及工程的内容标注在竣工图上。会议纪要要求有甲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签证:要求根据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要求有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设备及材料价格认质认价签证资料:对于需要定价的设备及材料应有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的定价单方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须知、文体澄清等。招标文件应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各项施工标准图集等。
第二十五条 移交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应当按顺序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如果工程结算资料较少,施工单位可以将几个类型的结算资料合并整理,但必须在资料各分册的封面注明内容,以便查找。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乙方将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编上页码,并盖上公章,并将结算负责人委托函附后,将上述完整资料首先交给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结算要求的结算资料甲方可拒收。
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送审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乙方编制,其审核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公司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应首先整理结算所需的必备资料,再根据资料组织结算编制工作,并做好送审前的自审。自审完毕后,然后按第三章规定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结算,保证竣工结算书的真实和完整。若审减率超过合同双方约定的比例时,则审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结算过程中不再接受乙方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送审资料,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由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签批送审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交由中介审计机构审核。总的审核时间应遵从财建【2004】369号文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介审计机构接受长江职业学院委托后,必须制定审计方案,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内容需要提出具体措施。公平、公正、严格地进行造价审核,确保审计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中介审计机构和甲方只在乙方送审工程结算书的基础上审核,对没有在结算书上反映的项目将不负审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介审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等要求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必须有中介审计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报告书,并加盖本机构和造价工程师印章。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将结算资料和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书及时送交学校审计处复核,形成审核结论,此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付款依据。
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竣工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对报告有异议,可就有异议部分向甲方审计处申请再审,审计处详细了解情况后,通过有关程序协商解决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江职业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