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确需现场签证的,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应“一事一单、一项一签、及时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签证确认手续,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签证。
第二章 现场签证的范围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
(一)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对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二)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三)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四)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五)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六)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七)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七条 通常情况下,对以下内容不进行现场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三)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四)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五)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六)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七)图纸设计错误如属施工单位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及时发现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八)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第三章 现场签证要求
第八条 办理现场签证的原因及依据应充分、详实。涉及重大施工方案、措施的应组织相关专家或职能部门进行方案评审,评审会会议纪要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
第九条 各单位在核定工程签证合理性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等相关依据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签证单,一律否决。若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上报学校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征询律师意见。
第十条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或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及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签证工程量编制预算价格。建设单位对其价格的审核,仅作为签证审批权限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格,以审计单位审定价格为准。
第十二条 大型基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所有现场签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归档。
第四章 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原因及事项申请和工程预算,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后,施工单位填写《长江职业学院现场签证单》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基建处、跟踪审计单位、学校审计处审核签字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校内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原因和工程预算后,填写《长江职业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签证单》由建设单位审核签字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所有签证项目要先履行事前报批手续。具体审批额度及权限如下:
(一)预算金额0.5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金额0.5-5万元(不含),由部门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 5万元-10万元(不含),由部门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四)预算金额 10万元及以上,提交学校办公(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六章 计价原则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清单中没有的增加项目,按合同计价条款执行相应定额计价取费后,按中标下浮系数进行计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负责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签证批准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合同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零星维修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